● 申請人 |
- 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 無依兒童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 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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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辦期限 |
60日內 |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 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者,應提憑出生證明書;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開具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並黏貼其正面照片,且蓋有騎縫章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或領有證照之醫護人員於胎兒出生後一個月內開具之出生通報書表。(均需正本)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
- 103年2月5日起實施新式戶口名簿,申請戶籍登記致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不辦理出生登記,應俟回國入境後,憑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 委託他人申請者,請另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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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
- 出生登記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辦理出生登記前,父母應於出生證明書上或另提書面約定子女姓氏;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 出生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並依戶籍法第49條第2項規定,以抽籤決定姓氏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 99年5月19日修正民法第1059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臺中市滿180天(含)以上(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滿180天),且申請時仍設籍臺中市,可領取生育津貼每胎2萬元(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臺中市生育津貼實施計畫及相關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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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馨小叮嚀 |
● 臺中市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