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實施日期 | 戶籍登記項目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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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3年2月1日 | 認領登記 | |
收養登記 | |||
出生地登記 | |||
2 | 94年2月15日 | 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時,申請冠姓或回復本姓者 | |
3 | 96年2月1日 | 監護登記 | |
終止收養登記 | |||
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之變更姓氏登記 | |||
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之變更或更正登記 | |||
4 | 96年4月1日 | 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登記及回復漢人姓名登記 | |
5 | 96年6月1日 | 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及漢人姓名登記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 | |
6 | 96年10月1日 | 註銷監護登記 | |
7 | 97年6月30日 | 廢止監護登記 |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
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
8 | 98年7月31日 |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姓氏變更宣告、離婚、撤銷離婚、撤銷結婚、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等戶籍登記 | |
9 | 98年11月23日 |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 | |
10 | 99年11月5日 | 戶籍地已辦妥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變更姓氏者 | |
11 | 100年3月28日 |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取用中文姓名後,並列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 | |
撤銷認領登記 | |||
撤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
12 | 100年7月1日 | 國人戶籍資料所載之外籍配偶資料變更、更正或補填 | |
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成立同時辦理結婚及離婚登記 | |||
13 | 100年12月30日 | 原住民民族別註記及變更 | |
14 | 101年2月15日 | 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且同時撤銷冠姓登記 | |
15 | 101年2月15日 | 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配偶之死亡登記且同時申請撤銷冠配偶姓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
16 | 101年3月15日 |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於國外辦妥結婚或離婚,本人親自持憑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等機關(構)驗證後之結婚、離婚證明文件,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 |
17 | 101年5月1日 | 廢止輔助宣告、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撤銷監護宣告 | |
18 | 101年12月1日 |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各戶籍登記 | |
19 | 102年1月25日 |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之登記,得同時辦理須改姓者之姓氏變更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 |
20 | 102年7月1日 | 喪偶原冠姓之ㄧ方,嗣後辦理結婚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
21 | 102年9月30日 | 因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致原住民身分之得喪變更,得於該申辦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 | |
22 | 102年11月11日 |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 |
23 | 103年1月10日 | 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同時向受理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 | |
24 | 103年2月5日 | 婚生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須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姓名更正及出生別更正等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 |
25 | 103年2月5日 | 生父母結婚而準正取得婚生子女身分,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姓名變更登記及出生別變更登記,申請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 |
26 | 103年2月13日 |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於國外辦妥結婚或離婚,本人親自持憑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等機關(構)驗證後之結婚、離婚證明文件,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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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103年3月4日 | 戶籍地已辦妥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 |
28 | 103年7月1日 | 初領、補領國民身分證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
29 | 104年3月27日 | 喪偶原冠姓之一方,嗣後辦理結婚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
30 | 104年5月18日 | 終止收養回復其本姓後,同時辦理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
31 | 104年7月1日 |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姓名變更登記」、「出生別變更登記」、「單獨戶長變更登記」、「因辦理戶籍登記所衍生之戶長變更登記,該戶籍登記得異地辦理者,得同時辦理戶長變更登記」、「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配賦錯誤(重複)更正登記」及「因性別變更衍生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登記」,得向任ㄧ戶政事務所辦理。 | |
32 | 105年8月24日 |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須辦理非婚生子女親子關係更正父母姓名、姓名更正及出生別更正等戶籍登記,開放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 |
33 | 106年7月3日 | 出生登記,自106年7月3日起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
34 | 107年10月18日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為「4」及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有3個「4」以上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登記。 | |
35 | 108年1月11日 |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辦理姓名更正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
36 | 108年1月14日 | 經法院裁判確定案件並經內政部公告得異地辦理事項,已辦妥戶籍登記者,復經法院就同一事件另為內容更正裁判之更正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
37 | 109年7月16日 | 初設戶籍前已結婚之當事 人,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後,申請加註配偶姓名或 結婚記事,得向任一戶政 事務所辦理。 | |
38 | 109年10月16日 | 因撤銷認領登記後,致撤銷原姓名變更(改姓、改名)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
39 | 110年2月25日 |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
40 | 111年8月29日 | 戶口名簿戶號末位數字為4或數字含有3個4以上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戶號變更登記。 | |
41 | 111年9月29日 | 廢止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 說明:戶籍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 備註:
- 有關異地辦理戶籍行政服務項目分別為「國民身分證初領、補領及換領」、「戶口名簿補領及換領」、「中文戶籍謄本」、「證明書(含結婚、遷徙、 姓名變更)」、「親等關聯資料」、「教育程度註記」及「英文戶籍謄本」等7項。
- 另有關申請補填外國籍養子女之英文姓名及出生年月日,及補填國外出生子女之出生記事、死亡記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