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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

應備證件自我檢核表 

● 申請人
  1. 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
  2. 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
  3. 受委託人(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 申辦期限
  1. 協議離婚:以登記日為生效日
  2. 判決離婚:30日內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離婚協議書(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或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調解離婚書。
  2.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須本人到場始能換新相片)。
  3. 103年2月5日起實施新式戶口名簿,申請戶籍登記致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4. 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離婚書件,須經海基會驗證;經大陸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確定。
  5. 國外離婚者,其書約及譯文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如駐外單位僅就外文驗證,中文譯本應經外交部或法院辦理驗(公)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須翻譯中文,並均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或法院驗(公)證。
  6.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注意事項
  1.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2. 協議離婚,雙方須同時到場申辦。
  3. 離婚登記(經法院判決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4. 如欲與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外國籍人在國內辦理離婚登記,應提憑載有渠等出生年月日之離婚證明文件等辦理。
● 溫馨小叮嚀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2-23
  • 發布日期: 2016-03-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