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應備證件自我檢核表 

● 申請人
  1. 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2. 受委託人。
● 申辦期限
  30日內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1) 父母因離婚。
    (2)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
    (3)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
    (4)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
    (5) 其他法院依法指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父或母一方行使或負擔情事者。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受負擔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已請領者)。
  3. 103年2月5日起實施新式戶口名簿,申請戶籍登記致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4.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國外或大陸地區委託者,委託書應經我國駐外單位或海基會驗證)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5. 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所申請。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10
  • 發布日期: 2016-03-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