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申請人 |
- 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
-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 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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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辦期限 |
| 5個工作天 |
|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印章(或簽名)、護照影本(本人及相關親屬之姓名應以護照之英文姓名為第一優先,若無護照者,請於申請書中自行填寫)。
- 英文謄本內記事部分,僅提供有關出生、死亡、婚姻、認領、監護、收養(終止)等身分狀況資料;若需其它特殊記事,應另詳填於申請書內。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需經駐外館處或代表機構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規費:每張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張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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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意事項 |
- 申請地點: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 核發範圍:
(1) 現戶謄本。 (2) 除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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