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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證明

應備證件自我檢核表 

● 申請人
  1. 本人。
  2. 法定代理人。
  3. 受委託人。
● 申辦期限
  隨到隨辦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當事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原登記之印鑑章。
  2.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繳當事人原登記印鑑章及委任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需經駐外單位或代表機構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簽證之委任書辦理。
  4. 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5. 遷出原戶政所管轄者,其原登記印鑑視同廢止,俟後再遷入應重新登記。
  6. 規費:每份20元。
● 注意事項
  1. 跨區申辦服務:自104年3月3日起,凡設籍本市之市民,申辦印鑑登記、變更、廢止由當事人親持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章,即可逕向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享有就近申辦之優質便民服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跨區申辦不得委託申請)
  2. 無行為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印鑑證明。
  3.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九點)
    (1) 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2) 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
    (3) 遷出戶籍地址。但戶籍遷出國外,不在此限。
  4. 旅外國人出具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委託他人代辦者,其授權書內容應列舉授權事項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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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27
  • 發布日期: 2016-03-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