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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編釘(合法建物)

應備證件自我檢核表 

● 申請人
  1. 房屋所有權人。
  2. 管理人。
  3. 現住人。
  4. 房屋起造人。
● 申辦期限
 3日內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初編: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建物位置圖(藍曬圖、大樓應檢附各樓層平面圖)、建物平面設計圖(藍曬圖、大樓應檢附各樓層平面圖)、地籍配置圖各乙分、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有拆除執照者附影本一份。
  2. 增、併編:建管單位核准函、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並蓋核准戳記之建物平面圖(應施工完竣)、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 補發: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正本(現住人免附)。
  4.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 門牌每面規費60元。
● 注意事項
  1. 原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損毀不堪使用者,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2. 門牌號碼尾數為「4」,可憑房屋所有權狀或當年度房屋稅單申請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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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26
  • 發布日期: 2016-03-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