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申請人 |
- 認領人。
- 被認領人(認領人不為前項之申請時)。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項申請人時)。
- 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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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辦期限 |
| 30日內 |
|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 一般認領:認領同意書。
- 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 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暨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免附)。
- 103年2月5日起實施新式戶口名簿,申請戶籍登記致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 被認領人如已領證,應備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須本人到場始能換新相片)。
- 經生父認領者,如嗣後申請變更姓氏,未成年前得提憑父母雙方書面約定書辦理(適用民法第1059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
- 外國人認領本國子女時,應提憑法院認領公證書或符合我國及該國認領成立要件有關法令規定文件。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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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意事項 |
- 有夫之婦與其他男子同居所生子女之出生登記,在其本人、夫或子女未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獲勝訴判決之前應先登記為夫之婚生子女,俟判決確定非其夫之子女,更正為非婚生子女,才能為同居之男子認領。
- 生父為未成年人辦理認領登記,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 本項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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