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結婚登記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結婚登記

臺中市政府服務e櫃檯應備證件自我檢核表 

● 申請人
  1. 97年5月23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
  2. 97年5月22日(含當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3. 受委託人(97年5月22日(含當日)前已結婚生效者,且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 申辦期限
在國外結婚生效者,以駐外館處驗證起算30日內;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者,以台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30日內。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結婚書約: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
  2. 雙方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或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須本人到場始能換新相片)。
  3. 103年2月5日起實施新式戶口名簿,申請戶籍登記致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結婚者,憑大陸地區有關機關出具之結婚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及該大陸配偶之入出境許可證須有入出國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後辦理 。
  5. 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大陸配偶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限,為大陸公證處公證婚姻狀況證明,簽發公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6.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其結婚證書須翻譯成中文,並均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或經外交部或法院驗(公)證,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戳章。
  7. 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
  8.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注意事項
  1.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2.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如欲以本姓冠以配偶之姓,得書面約定憑辦,冠姓後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3. 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辦公日。
  4. 96年5月23日修正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5. 如欲與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外國籍人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應提憑載有渠等出生年月日之結婚證明文件等辦理。
● 溫馨小叮嚀
● 臺中市民專屬「結婚書約」(此為網站下載版本,市長落款及鈐印祝福精緻印刷版本,請逕洽本市各戶政事務所現場索取。)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0-03
  • 發布日期: 2016-03-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9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