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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輔助登記

應備證件自我檢核表 

● 申請人
  1. 監護人。
  2. 受委託人。
● 申辦期限
  30日內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監護登記:
    (1) 經法院宣告為受監護人。
    (2)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3)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得因特定事項委託他人監護。
    (4) 其他法院依規定指定、改定、選定未成年人監護非由父母擔任情事者。
  3. 申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受監護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已請領者) 。
  4. 103年2月5日起實施新式戶口名簿,申請戶籍登記致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5. 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當事人戶口名簿。
  6. 在國外委託代辦須附我駐外使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7. 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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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10
  • 發布日期: 2016-03-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