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初領:當事人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相片1張、印章,或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換領:當事人舊國民身分證、印章及相片1張,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而換領者,應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所申請。已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委託他人申請者,須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但因更換相片換領或舊證相片毀損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持民國95年以前舊式身分證尚未換領新式身分證者,應親自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補領:當事人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相片1張、印章,親自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未換領新式身分證者,應親自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戶政所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當事人須另附其他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以確定身分。
- 未成年人申請初領、補領、換領國民身分證,如申請人係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辦理,未滿14歲者應由父母共同為之。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代辦,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辦理。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得由本人委託法定代理人一方申請,但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申請時,得由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出具委託書,委託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仍應核對當事人人貌。
- 照片規格: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含有色隱形眼鏡及瞳孔放大片),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 規費:初、換領50元;補領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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