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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

應備證件自我檢核表 

● 申請人
  1. 本人(年滿14歲者以上者)。
  2. 法定代理人(未滿14歲者)、監護人。
  3. 受委託人。
● 申辦期限
  隨到隨辦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初領:當事人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相片1張、印章,或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2. 換領:當事人舊國民身分證、印章及相片1張,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而換領者,應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所申請。已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委託他人申請者,須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但因更換相片換領或舊證相片毀損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持民國95年以前舊式身分證尚未換領新式身分證者,應親自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3. 補領:當事人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相片1張、印章,親自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未換領新式身分證者,應親自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4. 戶政所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當事人須另附其他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以確定身分。
  5. 未成年人申請初領、補領、換領國民身分證,如申請人係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辦理,未滿14歲者應由父母共同為之。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代辦,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辦理。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得由本人委託法定代理人一方申請,但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申請時,得由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出具委託書,委託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仍應核對當事人人貌
  6. 照片規格:
    (1) 當事人應繳交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薄光面紙相片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及鏡像相片。相片背面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拍照日期,亦得繳交數位相片。
    (2) 當事人如係繳交數位相片,其規格除須符合上揭規定外,其相片影像電子檔規格限定JPG格式,檔案大小不得大於5MB,解析高度至少需達531像素,寬度至少需達413像素。
  7. 規費:初、換領50元;補領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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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03
  • 發布日期: 2016-03-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