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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變更及廢止

應備證件自我檢核表 

● 申請人
  1. 本人。
  2. 法定代理人。
  3. 受委託人。
● 申辦期限
  隨到隨辦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年滿18歲之成年人須親自辦理,未成年人須由法定代理人親自辦理(僅由一方申請時,應加附未到場他方同意書)。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當事人印鑑章。
  3. 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僑居國外國民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為申請印鑑登記。
  4.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5. 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6. 遷出原戶政所管轄者,其原登記印鑑視同廢止,俟後再遷入應重新登記。
  7. 規費:每次20元。
● 注意事項
  1. 跨區申辦服務:自104年3月3日起,凡設籍本市之市民,申辦印鑑登記、變更、廢止由當事人親持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章,即可逕向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享有就近申辦之優質便民服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跨區申辦不得委託申請)
  2. 申請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印鑑長、寬或直徑須1公分以上未逾3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
  3. 無行為能力人或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印鑑證明。
  4.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九點))
    (1) 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2) 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
    (3) 遷出戶籍地址。但戶籍遷出國外,不在此限。
  5. 旅外國人出具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委託他人代辦者,其授權書內容應列舉授權事項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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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1-05
  • 發布日期: 2016-03-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