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本人未能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辦事處(以下簡稱四辦)之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必須親自持憑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人別確認」。已持有舊護照者,則免辦人別確認。
- 應備文件
- 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 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照片規格:半身、正面、脫帽、露耳、不遮蓋,表情自然嘴巴閉合不露齒,五官清晰之照片,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少於3.2 公分及超過3.6 公分,頭部或頭髮不能碰觸到照片邊框(女性長髮碰觸照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如果配戴眼鏡,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或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照片勿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幼兒照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以上規格係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以確保在海外旅行通關便利。)另請避免使用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以免因相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 - 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須顯示其換補發日期)。
- 未滿 14 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驗畢退還)及附繳完整影本乙份。
- 未滿 14 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與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
- 在臺設有戶籍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地區居民者,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四辦申請。
- 護照申請流程
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申請人始得將護照申請書委由親屬,或與申請人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團體之人員,或經交通及建設部觀光署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等代為申請。如非上述委任代辦情形者,代理人須出具經公證之申請人委任書,始得代為申請。 - 有效期限
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者,須於6個月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四辦申請,逾期申請者須重新辦理「人別確認」。 - 急件申請方式:申請人倘急須出國,建議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四辦申請。
- 本所受理人別確認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至18:30(夜間如涉及外縣市戶役政系統無法連線,而無法查證身分者,不予受理)。
- 溫馨小叮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