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 |
- 本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 戶長。
- 受委託人。
- 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辦理應出具同意書交另一方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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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辦期限 |
3個月又30日內 |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 住址變更單獨立戶者,應提憑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辦理:
(1)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文件。 (2)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房屋所有權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3)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同意書。 (4)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瓦斯費之收據。 (5) 有居住事實而無法持憑上列證明文件者得憑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 遷入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戶口名簿。
- 103年2月5日起實施新式戶口名簿,申請戶籍登記致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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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
- 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住址變更登記(應同時附原戶籍地戶口名簿正本)。
- 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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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戶籍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2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者外,出境人口因無遷徙居住之事實,不受理申辦國內遷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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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馨小叮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