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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更正案件

應備證件自我檢核表 

● 申請人
  1. 本人。
  2. 原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
  4. 受委託人。
● 申辦期限
  隨到隨辦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如需換證者應備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須本人到場始能換新相片)。
  2. 103年2月5日起實施新式戶口名簿,申請戶籍登記致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3. 因戶籍人員過錄錯誤者由戶政事務所主動負責查明更正;非戶籍人員過錄錯誤者,應提憑下列證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1) 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2) 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3) 各級學校或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4) 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5) 國防部或陸、海、空軍、聯勤、軍管區(含前警備)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6) 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判決書、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7) 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除(1)及(6)外,均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但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先之有關機關(構)檔存原始資料影本。
  4. 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須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應附繳之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或查證。
  5.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6.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 注意事項
  1. 申請更正或補填前開戶籍登記事項,除戶籍人員過錄錯誤者外,均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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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10
  • 發布日期: 2016-03-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