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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之變更、更正、撤銷、廢止

應備證件自我檢核表 

● 申請人
  1. 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2. 受委託人。
● 申辦期限
  30日內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變更、更正或撤銷之事項為國民身分證記載之事項須換證者,應備2年內所攝彩色相片1張換領新證,須本人到場始能換新相片)、印章。
  2. 103年2月5日起實施新式戶口名簿,申請戶籍登記致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3. 有關證件或核准變更、更正、註銷或撤銷之文件。
  4. 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5. 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另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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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10
  • 發布日期: 2016-03-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