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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防制宣導

危害警示款
危害警示款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含電子煙)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含加熱菸),最高可罰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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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0-03
  • 發布日期: 2025-10-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