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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僅供農業用途使用,非屬農業部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不得使用除草劑

農藥除草劑僅供農業用途使用,不得使用於道路、鐵路、公園等營建工程與非農業相關公共環境之雜草防除。違反農藥使用規定者將依據農藥管理法第53條規定處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如有非農地雜草管理需要,請參考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網站

  • 市府分類: 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6-06
  • 發布日期: 2025-06-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