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中市政府 多元管道法律諮詢
一起用心守護小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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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國際公約規定(涉及未滿18歲懷孕女性之人權保障)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3:「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
§10 II:「母親於分娩前後相當期間內應受特別保護。工作之母親在此期間應享受照給薪資或有適當社會保障福利之休假。」
★ CEDAW
§11 I:「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
§12 I:「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取得各種包括有關計劃生育的保健服務。」
§12 II:「締約各國應保證為婦女提供有關懷孕、分娩和產後期間的適當服務,必要時予以免費,並保證在懷孕和哺乳期間得到充分營養。」
§16:「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與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