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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 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依據戶籍法第16、17、18條規定:

  1.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2.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3.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4.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
  5. 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

為了正確戶籍資料,請檢視您的戶籍和居住地是否相同,如有不一致情形,請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辦理遷徙登記,逾期依法會有罰則喔!如有不實登記,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應為撤銷登記。

另外,如為選舉而為不實之虛偽遷徙,依刑法第146條規定意旨,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鄉親們要注意法令規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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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03
  • 發布日期: 2024-04-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