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府授秘文字第1000016030號函訂定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檔案法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於本府所屬機關。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府檔案(以下簡稱閱覽檔案),應填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
四、申請閱覽檔案有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本府業務主管單位應通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者,逕行駁回。
五、本府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如須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完成補正之日起算。
六、本府受理申請閱覽檔案後,應由各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擬具審核通知書通知申請人。
七、核准閱覽之檔案,部分有應限制公開者,應僅就其可公開部分准予閱覽。
八、申請人申請閱覽檔案時,如需複製、郵寄閱覽之檔案時,本府業務主管單位應先收取手續費及複製費用後,將檔案複製併同收據寄交申請人。
九、申請人至本府閱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備有本人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府業務主管單位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閱覽檔案。
十、業務主管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時,應請其於檔案閱覽簽收單簽名。
十一、本府檔案之閱覽,除提供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外,一律在本府為之, 並應當日歸還;閱覽人如需暫時離開,應將檔案交予業務主管單位保管,不得攜出閱覽處所。檔案閱覽完畢應予歸還,並由業務主管單位點收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閱覽人。
十二、申請人閱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品。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各業務主管單位得停止其閱覽檔案,並紀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十三、申請人閱覽檔案應至本府指定之處所為之。閱覽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
十四、申請閱覽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計費以每二小時為單位,費用為新台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
(二)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所附收費標準表繳納費用。
(三)複製檔案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台幣五十元。
前項收費,由本府及各機關出納人員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