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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 戶籍法第76條規定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3-05
  • 發布日期: 2021-03-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