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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或冒領國民身分證將處有期徒刑、併科罰金,請勿以身試法

戶籍法第75條第1項及第3項明文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

相關冒領國民身分證且已被判刑確定之案例如附件檔,均載於司法院網站(查詢途徑:司法院網站首頁/資料查詢/裁判書查詢)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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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2-02
  • 發布日期: 2019-12-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