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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國籍

應備證件自我檢核表 

● 申請人
  1.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歸化國籍申請書。
    由戶政事務所列印申請書,經申請人確認無誤後簽章。
  2. 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請向居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居留期限屆滿前30日內,請先申請延長居留期限。
  3. 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文件驗證請參閱備註4】。
    (1) 向原屬國政府申請,核發日期須在申請日前6個月內,原屬國政府核發日期以後,申請人入境有再出境相當時日,經主管機關認有疑慮者,得請當事人繳交出境期間無犯罪紀錄證明。
    (2) 申請人外僑居留證居留事由載明為「依親(夫或妻)」者或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得免附。
    (3) 年滿14歲前已入國,且未再出國者,免附。
  4. 具備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文件。
    (1) 請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a. 曾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1年以上之證明。
    b. 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計時數達72小時以上之證明。
    c. 參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之合格證明,60分以上;年滿65歲以上者,50分以上。
    (2) 上開證明文件已登錄於戶政資訊系統國籍行政作業者,得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5. 依本法第9條第4項第3款規定,由外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正本。【文件驗證請參閱備註4】
  6. 無國籍人應檢附內政部移民署核發載有「無國籍」之外僑(永久)居留證外,並請檢附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如外國政府核發載明無國籍之旅行身分證件正本(驗畢後,由受理機關發還,基本資料頁請參閱備註4辦理)或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無國籍證明文件。
  7. 國內未辦妥結婚登記者,應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外國籍配偶及我國配偶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文件驗證請參閱備註4】
  8. 依本法第9條第4項第2款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推薦理由書。
  9. 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背面書寫姓名)。
  10. 證書規費新臺幣1,20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
● 戶政機關待查文件  
  1. 入出國日期紀錄。
  2. 居留資料。
    (1) 自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須符合本法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連續且不中斷3年以上,逾期居留期間未達30日者,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但不列入合法居留日數之計算。
    (2) 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
    a. 經勞動部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
    b. 在臺灣地區就學。
    c. 經有關機關請求內政部移民署禁止其出國。
    d. 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等待回復原國籍。
    e. 因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f. 因職業災害需接受治療。
    g. 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
    h. 以上開a到g項之人為依親對象。
  3. 在我國居住期間之刑事案件紀錄。
  4. 已載明結婚日期等相關戶籍資料。
  5. 已登錄於戶政資訊系統國籍行政作業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文件。
● 備註
  1.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法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向原屬國政府申請,文件驗證請參閱備註4)。
  2. 除於屆期30日前,檢附已向原屬國申請喪失原有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向原屬國申請喪失原有國籍填寫之申請書影本、原屬國政府已收件證明或收據等),並敘明辦理喪失原屬國籍證明期程,由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申請展延(表17),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內政部同意展延者外,未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內政部將撤銷歸化許可,展延屆期仍未繳附者,亦同。另未依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不予許可定居。
  3. 外國人如係依國籍法第9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我國利益,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者;或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且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4. 應繳證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製作或驗證者,應經外交部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5. 依姓名條例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1)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2)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6. 國籍法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於申請準歸化國籍證明時已檢附下列文件,並符合條件者,得免附下列文件:
    (1) 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準歸化國籍證明時已檢附且未再出境者。
    (2) 生活保障無虞證明。
    (3) 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文件。
  7. 申請人出生年月日不完整者,如外僑(永久)居留證僅有出生年,月日係依民法推定者,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補正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正確出生年月日。
  8. 有關申請歸化國籍至設戶籍之流程如下:
    居留簽證(駐外館處)→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內政部移民署)→合法居留滿3年,且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居留事實→歸化國籍(戶政事務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內政部許可)→臺灣地區居留證(內政部移民署)→喪失原屬國國籍證明(原屬國政府或授權之駐臺機構)→報送喪失原屬國國籍證明(戶政事務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內政部核備)→連續居住1年;或連續居留滿2年,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5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高級專業人才,免受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臺灣地區定居證(內政部移民署)→初設戶籍並申請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

※提醒您,外籍人士經內政部許可歸化國籍後,除依國籍法第9條第2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經查於歸化國籍時有不符歸化國籍要件(如合法居留、行為能力、無不良素行、無刑事案件紀錄、生活保障無虞、喪失原屬國籍等),內政部知有上開情形之日起2年得予撤銷歸化許可;如於許可之日起已逾5年,不予撤銷。另經法院確定判決有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內政部將撤銷歸化許可,沒有撤銷期間限制。請您審慎參照中華民國國籍法規定及再自行檢視是否確實符合歸化要件後,再辦理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事宜。

※歸化國籍之外籍男子,在臺初設戶籍登記後,於役齡期間(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皆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有關兵役相關問題,請逕洽初設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申請國籍變更案件,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籍案件進度查詢」作業,查詢案件辦理進度。

※本提憑證件一覽表之內容僅供參考,如嗣後相關法規另有修正,仍應以新修正之法規為準。

● 溫馨小叮嚀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6-17
  • 發布日期: 2016-03-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