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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復籍】、【本居地復歸】、【水害】、【失火】、【違犯】、【取下願】、【行衛不明】

【拒絕復籍】、【本居地復歸】、【水害】、【失火】、【違犯】、【取下願】、【行衛不明】
【拒絕復籍】、【本居地復歸】、【水害】、【失火】、【違犯】、【取下願】、【行衛不明】

【拒絕復籍】
一為家屬未得戶主同意而結婚,二為收養子女入他家,未得雙方戶長之同意,自結婚、收養事實發生日起一年內拒絕其復籍。

【本居地復歸】
回本籍地復籍。

【水害】水災。

【失火】因過失引發火災。

【違犯】違反法規或犯罪。

【取下願】退件申請。

【行衛不明】行方不明。

資料來源:日治時期戶籍登記法律及用語編譯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2-06
  • 發布日期: 2017-05-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