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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登記應符合民法第1065條第1項之規定

認領登記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須認領人(生父)與被認領人(非婚生子女)具親子血緣關係,倘當事人間無親子血緣關係,其認領登記因不符民法第1065條第1項所定要件而自始無效,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該項登記應為撤銷。倘欲收養無親子血緣關係之他人子女,得依民法收養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後,以收養登記辦理。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2-02
  • 發布日期: 2018-03-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