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綜合宣導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導盲犬宣導

導盲犬宣導
導盲犬宣導

◎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略以:「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同法第100條規定,略以:「違反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 導盲犬於工作中會配戴「導盲鞍」,另由寄養家庭或專業訓練人員訓練中的導盲犬及幼犬,則會身著紅背心,並配有識別證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2-02
  • 發布日期: 2017-03-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