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戶政制度沿革史
時間(西元) | 臺灣戶政沿革 |
---|---|
荷蘭據臺時期 西元1646 |
臺灣之戶政,肇始於荷蘭據臺中期(約西元1646年)。 明永曆元年荷人為配合其殖民地政策,並征收人頭稅之目的,開始實施戶口調查工作,是為臺灣實施戶政之始。 |
清朝 西元1886 |
清朝光緒十二年正式在臺設立保、甲、戶制度(相當於現今里、鄰、戶),每戶分發張貼紙牌(俗稱門牌),記載戶長姓名及人數。 |
日治時期 西元1906 |
臺灣戶籍始自日據時期(1906年)建置,分為本籍人口及寄留人口,設有戶口調查簿、正、副簿,分別由警察辦理戶口調查,戶口登記由鄉、鎮保甲事務所書記辦理。 戶政業務由警察機關管理。其目的在調查勞動力,維持治安。 |
臺灣光復初期 西元1946 |
我國戶籍法於民國20年12月12日公布。 戶籍法施行細則於23年6月25日公布,但未施行。 民國35年在臺灣施行戶籍法施行細則,由民政機關主管戶籍登記業務。 戶口查察業務則由警察機關依警察勤務規章的規定辦理。 所以戶籍登記與戶口管理工作採雙軌制。由民政機關與警察機關管理。 |
1969 │ 1973 |
戶警合一: 民國58年中央基於戡亂時期嚴密戶口管理。 配合治安需要,試辦戶警合一制度。 民國62年正式將戶政業務由民政單位劃歸警察機關主管。 並將鄉鎮市區公所之戶籍課改為各縣市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隸屬各縣、市政府警察局。 |
1985 │ 1992 |
戶政業務電腦化試辦階段: 民國74年3月行政院組成「戶政資訊策劃小組」積極展開規劃工作。 民國76年4月核准選擇臺北市中山區、臺北縣新店市兩戶政事務所進行試辦。 民國82年7月1日試辦成功,正式實施。 |
1992 | 戶警分立: 隨著動員戡亂時期終止。民國81年7月1日起戶政業務回歸由民政單位掌理。 直轄市政府民政局增設第四(戶政)科。 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增設第六(戶政)科。 各縣市民政局設戶政課,掌理戶籍行政業務,並督導所轄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戶政業務。 |
1993 │ 1995 |
電腦化作業推廣階段:全面展開推廣工作,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分四年三階段逐一展開。 (第一階段) 民國82年7月起至84年6月止:完成範圍內政部、臺北市、高雄市計54個戶役政單位,人口約407萬。 |
1994 │ 1996 |
民國83 年7月起至85年6月止:(第二階段) 完成範圍臺灣省政府、基隆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市、臺中市、臺中縣、雲林縣、屏東縣、嘉義縣、高雄縣等計383個戶役政單位,人口約1,098萬。 |
1995 │ 1997 |
民國84年7月起至86年6月止:(第三階段) 完成範圍福建省政府、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市、臺南市、臺南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計361個戶役政單位,人口約607萬。 |
1997-迄今 | 戶政資訊系統電腦化:民國86年10月1日起全國連線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