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徵日期:自114年5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止。
- 課稅所屬期間: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 繳納方式:持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便利商店(限稅額新臺幣3萬元以下,且為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繳納;亦可使用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412-1366,電話號碼5碼地區及國內行動電話請加撥02(或04),服務代碼166#]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轉帳繳稅(繳款書上印有TWQR圖示碼可快速連結);另可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上TWQR圖示碼,進行繳納;或利用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銀行或業者之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以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
- 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納稅款者,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6月5日)24時前。惟114年6月3日至同年6月5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計滯納金。另納稅義務人可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金融憑證、已完成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已完成註冊之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登入,即可線上查詢繳款明細,並可直接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辦理線上繳稅。
- 納稅(或代繳)義務人:房屋所有人、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人、起造人、典權人、共有人、現住人、使用人、管理人、承租人、受託人或管理機關。
- 繳款書送達:繳款書於開徵前以郵寄送達;辦理委託轉帳納稅者,於開徵前寄發轉帳繳納通知書,請納稅義務人於114年6月2日24時前預留應納稅款,以便114年6月3日扣款。
- 稅額計算方法:房屋課稅現值×稅率×持分比例=本年度應納房屋稅額;課稅現值=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年數×折舊率)×地段率,詳見繳款書背面稅額核算。如需房屋稅課稅明細表,請逕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已完成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申請。
- 114年個人持有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4千元以下,且全國合計3戶內免徵房屋稅。
- 本市114年期房屋稅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為148萬1,400元。
-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本局所核定之稅額,請於收到繳款書後,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 納稅義務人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在繳納期限內,依房屋坐落地址,分別向本局文心分局(西屯區、南屯區)、大智分局(東區、南區)、民權分局(中區、西區、北區)、東山分局(北屯區)、豐原分局(豐原區、神岡區、后里區、大雅區、潭子區)、沙鹿分局(大甲區、清水區、沙鹿區、梧棲區、外埔區、大肚區、龍井區、大安區)、大屯分局(烏日區、霧峰區、太平區、大里區)、東勢分局(東勢區、石岡區、和平區、新社區)查明申請補發,依限繳納(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 逾繳納期間繳納者,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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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114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繳納須知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4-18
- 發布日期: 2025-04-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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