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宣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所設女性身高標準違憲。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2條第1項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並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
第25條第3款
凡屬公民,無分第2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三)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2條第2項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行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
第6條第1項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第3條
締約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以確保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7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本國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對婦女的歧視,特別應保證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條件下:(b)參加政府政策的制訂及其執行,並擔任各級政府公職,執行一切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