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未滿17歲,不得訂婚。(民法§973)
男女未滿18歲,不得結婚。(民法§980)
原來結(訂)婚最低年齡因性別而為不同規定,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第2項、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a款、第2項規定,男女法律地位不平等,且青少年早婚生育,對婦女健康不利、妨礙學業及減少就業機會。
男女未滿17歲,不得訂婚。(民法§973)
男女未滿18歲,不得結婚。(民法§980)
原來結(訂)婚最低年齡因性別而為不同規定,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第2項、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a款、第2項規定,男女法律地位不平等,且青少年早婚生育,對婦女健康不利、妨礙學業及減少就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