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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鄭○○先生申請補填其母鄭吳○○養父母姓名一案

  • 案由
    有關鄭○○先生申請補填其母鄭吳○○養父母姓名一案
  • 事實陳述
    經查當事人吳氏○○女士於明治三十五年十一月八日養子緣組入戶為詹○○之媳婦仔,並未與養家男子結婚記事亦未有從養家之姓戶籍記載,但其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吳氏○○續柄欄由「媳婦仔」改為「孫」,又與招夫鄭○○明治四十二年五月十八日結婚,鄭○○在此續柄欄由「招夫」改為「孫」,然其續柄細別榮稱職業欄內為「孫吳氏○○招婿」,又吳氏○○與鄭○○婚後子女皆從招夫姓「鄭」。
  • 處理方式
    依法務部84年12月5日法84律決字第8159號函認為:『在養家無特定匹配男子(俗稱無頭對)而收養之媳婦仔嗣後於養家招贅或由養家主婚出嫁者,於具備當時有關收養之要件者,應視為自該時起與養家親屬間發生準血親關係,其身分即轉換為養女。』,係就「收養媳婦仔及使媳婦仔身分轉換為養女之事由均發生於日治時期而言」,綜上本案之收養要件無從認定,唯有吳氏○○續柄欄記載為戶主「詹○」之孫,可否依此判定其身分之轉換為養女滋生疑義,因事涉當事人相關繼承權益,未敢擅專,報請市府核示。
  • 適用函釋法規
    本所於100年9月22日中市豐戶字第100000○號函請示,業經內政部100年10月21日內授中戶字第10000○號函復在案,經查遍案稽日據時期戶籍資料,迄無相關被收養記事,如鄭君未能提供舊日據留存具體相關佐證私方資料,宜循訴訟途徑解決。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0
  • 發布日期: 2016-03-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