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 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姓氏須符合我國國民使用習慣的姓氏)。 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 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到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