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
- 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最近2年以內符合規格相片1張(換發身分證用)。國外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須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行政院於香港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