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由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判決離婚得由當事人之一方申請(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應備證件: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正本、戶口名簿,離婚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最近2年內拍攝之新式身分證規格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及國民身分請換領規費(每張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