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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登記應備何證件?

  1. 協議離婚由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判決離婚得由當事人之一方申請(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2. 應備證件: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正本、戶口名簿,離婚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最近2年內拍攝之新式身分證規格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及國民身分請換領規費(每張50元)。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23
  • 發布日期: 2016-03-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