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故認領登記,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得委託他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