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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應備何證件向戶政所申請收養登記?

  1. 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之收養,只要當事人之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就應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2. 申請人:依序為收養人或被收養人、利害關係人、受委託人。
  3. 應備證件: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身分證(未領者免)、戶口名簿。
    (3) 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4) 養子女從姓約定書。
    (5)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僑居國外委託辦理時,須檢附經當地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或委任書。
    (6) 被收養者已領有身分證者,應備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定之規格1張換證。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23
  • 發布日期: 2016-03-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