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現行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者,得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若您以特殊原因改名,請本人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