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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法院訴請離婚,前夫已不知去向,拿不到戶口名簿,請問如何辦理?

依核發新式戶口名簿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民眾辦理戶籍登記,戶長未依戶籍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時,得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先行辦理登記,於戶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戶口名簿○○年○○月○○日資料異動,未申請換領。」再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通知戶長,戶口名簿記載事項已有變更,須換領戶口名簿,原戶口名簿已不得作為現戶戶籍資料證明文件。」,請憑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本人身分證、印章、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及50元,親自向戶政所辦理離婚登記。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23
  • 發布日期: 2016-03-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