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新印鑑章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變更」登記。 自104年3月3日起,凡設籍本市之市民,申辦印鑑登記、變更、廢止,由當事人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鑑章,即可逕向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