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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孩今年10歲,我想以「特殊原因」為他申請改名,應如何辦理?我先生也要跟我一起去辦理嗎?

以特殊原因更改姓名,每人一生可有3次權利,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所以未成年人以特殊原因申請改名,只有一次機會。改名時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為之,由法定代理人雙方(無法定代理人時則由監護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改名者的戶口名簿辦理,如法定代理人之一方無法共同辦理時,應出具同意書給另一方。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23
  • 發布日期: 2016-03-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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