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您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並且提供同姓名者之國民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必須注意的是您和同姓名者須均使用該姓名,且於臺中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辦理姓名變更登記,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請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及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辦理。如係已婚或育有子女,則配偶及子女之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亦需換領,請同時攜帶上開文件(已成年者需備委託書、未成年者請由法定代理人雙方辦理換證,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如已逾2年,則應另備新拍攝且符合身分證規格之相片1張),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
按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 經通緝或羈押。
-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