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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姓、改名、更改姓名及更正本名

應備證件自我檢核表 

● 申請人
  1. 本人(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2. 申請改名、改姓及更改姓名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3. 「更正」本名時,可委託他人辦理。
● 申辦期限
隨到隨辦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須本人到場始能換新相片)。
  2. 103年2月5日起實施新式戶口名簿,申請戶籍登記致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3. 若改名當事人之配偶及子女其戶籍在他轄者,需同時辦理換證及改註戶口名簿;可在本所異地辦理,應攜帶該配偶或子女之戶口名簿及身分證、印章。
  4. 未成年子女應由父母雙方共同申請,父母單方辦理時,應同時檢附另一方之同意書。
  5.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注意事項
  1. 依姓名條例第8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1) 被認領、撤銷認領。
    (2) 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3) 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4) 音譯過長。
    (5) 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2. 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 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2)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3)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
    (4)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5)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3. 依姓名條例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1) 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2) 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3)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4. 台灣原住民族可依「台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申請回復傳統原姓名、更正姓名及父母姓名。
  5. 依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1) 經通緝或羈押。
    (2)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上列(2)及(3)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6. 姓名變更 (含改姓、冠 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 登記,除同時申請撤銷原變更姓名(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 應向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外,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註: 有下列情事之姓名變更登記不開放異地:
    (1)當事人尚未具有原住民身分,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因回復傳統姓名而取得原住民身分。
    (2)當事人已具有原住民身分,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未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致喪失原住民身分。
● 溫馨小叮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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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1-05
  • 發布日期: 2016-03-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