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戶籍法第59條第1項。
三、「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內政部全球資訊網站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戶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6樓
(三)電話:02-23565220
(四)傳真:02-23566474
(五)電子郵件:moi5490@moi.gov.tw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戶籍法第59條第1項。
三、「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內政部全球資訊網站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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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戶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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