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非本國籍女子與國人於結婚前已懷眙者,辦理所生子女之戶籍登記,需要另準備生母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嗎?
答:
國人與非本國籍女子結婚,子女出生於父母結婚之前,或推算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指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之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申辦所生子女之出生登記,應提憑生母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辦理。
另提醒您,國外作成之文件,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文件為外文者,並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問:
非本國籍女子與國人於結婚前已懷眙者,辦理所生子女之戶籍登記,需要另準備生母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嗎?
答:
國人與非本國籍女子結婚,子女出生於父母結婚之前,或推算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指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之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申辦所生子女之出生登記,應提憑生母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辦理。
另提醒您,國外作成之文件,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文件為外文者,並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