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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國籍女子與國人未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辦理其子女之戶籍登記應提憑生母受胎期間無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非本國籍女子與國人未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辦理其子女之戶籍登記應提憑生母受胎期間無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非本國籍女子與國人未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辦理其子女之戶籍登記應提憑生母受胎期間無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問:
非本國籍女子與國人於結婚前已懷眙者,辦理所生子女之戶籍登記,需要另準備生母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嗎?

答:
國人與非本國籍女子結婚,子女出生於父母結婚之前,或推算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指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之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申辦所生子女之出生登記,應提憑生母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辦理。
另提醒您,國外作成之文件,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文件為外文者,並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2-02
  • 發布日期: 2017-11-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