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47條第1項分別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同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 - 依上揭戶籍法規定,國人出境2年以上,應由本人委託他人或由戶長於30日內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以免遭追繳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國民年金保險費。
- 未辦理遷出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於接獲移民署通報後,將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逾期仍未辦理時,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出登記,倘由戶政事務所依規定辦理逕為遷出登記時,其日期係以辦理當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日期,無法回溯至當事人出境滿2年之日期,民眾仍將遭追繳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國民年金保險費。為避免衍生不必要之爭議,國人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境滿2年,依法應自行、委託他人或由戶長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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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出境2年以上,應由本人委託他人或由戶長於30日內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以免遭追繳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國民年金保險費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7-07
- 發布日期: 2020-07-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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