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 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並自107年7月16日起實施。 下列戶籍登記項目,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雙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經我國法院調解丶和解離婚成立或裁判離婚確定之離婚登記: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在國內死亡,死亡者非為戶長之死亡登記:以死亡者之親屬、配偶或同戶之人為申請人。 經我國法院為死亡宣告,受死亡宣告者非為戶長之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為申請人。 在國內現有戶籍者,出生地為空白之出生地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