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16條第3項本文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原適用2‰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自用住宅用地,僅設籍人因疫情之故,109年至110年間戶籍遭遷出,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致110年及111年經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案件,土地所有權人於112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出具其出境未回國期間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可准恢復仍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其已按一般用地稅率完納之地價稅,於按2‰與一般用地稅率計算之差額稅款部分,不加計利息退還納稅義務人。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倘111年間設籍人受疫情影響,戶籍遭遷出,當年仍可按2‰課徵;至其112年之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 41條規定提出申請,且經稽徵機關審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始得按2‰計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