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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修正第十條條文

國籍法修正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公布
第 十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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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2-17
  • 發布日期: 2021-12-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