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期比較特別的戶政用語

  1. 番地:便利戶籍行政管理,將戶籍配上地番號,稱為「番地」,即相當於現今之「門牌」。
  2. 續柄:戶長與戶內人口間之親屬關係,現稱「稱謂」。
  3. 隱居:戶長年滿60歲或戶長為女性,戶內已有完全能力之戶長繼任人選時,得辭退變更戶長。
  4. 家督相續:繼承戶長之意,另稱「戶主相續」。
  5.  種族:「內」-日本人,「福」-臺灣人,「廣」-客家人,「熟」、「平」-熟番即平埔族,「生」、「高」-生番即高砂族,「朝」-朝鮮(韓國)人,「滿」-滿州國人。
  6.  種別:「一」-公吏或有資產常識而行為良善者,「三」-受禁錮過之受刑人需特別注意者(即素行不良人口),「二」-非屬第「一」、「三」種者。
  7.  阿片吸食:原有吸食經特准吸食鴉煙者,填「阿」。
  8.  纏足:「纏」-日治前已纏足者,「解」-解纏者。
  9.  不具:係指身心障礙者,填「聾」、「啞」、「盲」、「痴」、「瘋」等。
  10.  嫡子:嫡出子,正妻之子女,即婚生子女。
  11.  庶子:與妾所生之子女。
  12.  連子:再婚者與前配偶所生之子女,隨同入戶者。
  13.  過房子:係指同姓養子而言,過繼養家後不與生家斷絕親屬關係。
  14.  螟蛉子:係指異姓養子而言,收養後與原本生家斷絕親屬關係。
  15.  養子緣組:收養關係;離緣:終止收養關係。
  16.  屆出:屆,申請書;屆出:提出申請。
  17.  轉居:轉住他處並變更本籍。
  18.  寄留:於本籍外有一定住居場所。
  19.  世帶主:寄留地之戶長。
  20.  退去:離開寄留地,遷回本籍地。
  21.  媳婦仔:收養入戶,預作媳婦,俗稱「童養媳」。
  22.  抽豬母稅:即為「從母姓之約定」。
  23.  抱車夫:牽官車的工仔。
  24.  薪採:拾柴、撿柴。
  25.  秣刈:刈馬草。
  26.  請負人:包辦人。
  27.  豚種付:牽豬哥(配種)。
  28.  給仕:工友。
  29.  小使:雜差。
  30.  大工職:做木匠。
  31.  左官職:做土水(泥水工)。
  32.  賄長:總舖長(大廚)。
  33.  龍骨車製造:做水車。
  34.  鑄掛:補鍋。
  35.  蒲團商:賣棉被。
  36.  酌婦:陪酒女仕。
  37.  質屋:當舖。
  38.  周旋業:仲介業;緣事周旋:做媒人(婚姻介紹人)。

註:以上摘自於本縣發行「日治時期戶籍登記法律及用語(增修版)」一書中,本題僅摘錄部分供參,如有興趣者請自行供閱該書。

戶口名簿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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